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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定程序条例_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百度百科
tamoadmin 2024-08-11 人已围观
简介1.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渭南市人民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程序规定3.山东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修订)4.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哪些程序5.汕尾市人民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6.制定制度的流程7.厦门市人民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8.海南省人民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
1.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渭南市人民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3.山东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修订)
4.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哪些程序
5.汕尾市人民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6.制定制度的流程
7.厦门市人民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8.海南省人民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坚持立法公开,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精神,促进职能转变;
(四)依法、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
(五)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第五条 市人民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相关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人民各部门、各辖市(区)人民以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内容用条文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八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专项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项与第九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
市人民通过制定年度规章立法,确定全年规章制定项目。第十条 市人民各部门、各辖市(区)人民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报请立项。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向市人民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第十一条 市人民各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报送的规章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调研和规章草案初稿起草等情况。第十二条 市人民各部门、各辖市(区)人民应当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人民报送下一年度规章立项申请。第十三条 市人民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报请市人民立项的规章制定项目进行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第十四条 报请市人民立项的规章制定项目,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作为规章制定正式项目;具有立法必要性,但条件尚不成熟的,作为规章制定调研项目;超越规章制定权限、立法必要性不充分或者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调整的,不予列入规章制定项目。第十五条 市人民法制部门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草案,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相衔接。第十六条 年度规章立法草案编制完成后,由市人民法制部门报市人民批准。第十七条 经过批准的年度规章立法,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调整。第十八条 年度规章立法由市人民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对列入年度规章立法的规章制定正式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按时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等相关材料;对列入年度规章立法的规章制定调研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时报送调研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就该调研项目是否纳入下一年度规章立法作出说明。未按时报送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书面说明情况。第三章 起草第十九条 申请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规章起草或者牵头组织起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或者参与起草。
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也可以由市人民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的,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答案:D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规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因此A项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因此B项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0条规定:“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1)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2)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3)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4)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18条规定的。”因此C项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4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因此D项错误。
渭南市人民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设区的市人民承担行政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立法部门)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论证规章项目,审查修改规章草案。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评估等立法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立法部门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立法基层联系点,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分别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报请立项。第八条 立法部门可以于每年下半年向本级人民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有关组织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也可以通过走访基层单位、立法基层联系点以及在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省、设区的市人民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立法部门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开展立法前评估(论证)的,提交立法前评估(论证)报告。第九条 立法部门根据党委、工作安排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制定规章项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第十条 纳入规章制定工作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属于本级人民职权范围;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合法、必要、可行。第十一条 立法部门应当组织对报请立项的规章制定项目和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研究,并根据轻重缓急和草案成熟程度等情况,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评估论证。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报本级人民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规章制定工作应当与省人民规章制定工作相协调。第十二条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进度安排。
立法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第十三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执行中需要新增或者调整规章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报、研究论证,并经本级人民批准。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规章由省、设区的市人民确定的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或者内容复杂的,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起草。
立法部门应当对规章起草工作进行指导。涉及规范共同行为或者其他综合性较强的规章,可以确定由立法部门组织起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委托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受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受委托方开展必要的立法调研、论证等。
山东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陕西省人民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特别重要的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五条 市人民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六条 市人民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以下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市人民应当制定规章予以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可以为条例、规定、办法、规则。
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但不能称条例。第八条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编、章、节。第十条 市人民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规章制定。
规章制定应当坚持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第十一条 市人民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于上年11月底前提出。
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拟出台的时机和起草进展情况等作出说明。
市人民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第十二条 市人民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根据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本市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市人民年度规章制定,报市人民批准。第十三条 市人民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起草和年度规章制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和市人民年度规章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期限和要求报送市人民。
市人民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各部门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和市人民年度规章制定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市人民年度规章制定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十四条 市人民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指定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人民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确定一个或几个部门起草的,由市人民法制机构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哪些程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三)符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
(六)具有可执行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条 省人民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立法工作部门)负责规章制定规划和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六条 省人民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统筹安排规章制定工作。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人民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立法工作部门提报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据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八条 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立法工作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或者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立法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的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草案,报请省人民审议并经省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在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实施中,有关部门、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人民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向省人民提出书面请示。第十一条 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二条 省人民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立法工作部门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承担。第十三条 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立法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省人民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立法工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六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汕尾市人民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同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定的权限和 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2)体现行政机关权力 与责任相统一,促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以人 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从实际出发,推动科学发 展,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院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制定制度的流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尾市人民(以下简称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组织拟定,以市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立足本市实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五条 市组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起草市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规章年度制定草案;
(二)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中确定由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市规章年度制定;
(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送审稿(以下简称法规规章送审稿),并提请市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规定的其他市立法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管委会)、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市的统一部署,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市立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以下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办法”、“规定”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九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 项第十条 市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制定规章年度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建议项目(以下简称立法建议项目)以及对法规规章送审稿的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建立规章立法项目库,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征集、调研、论证、储备规章立法项目。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县(市、区)人民(管委会)、市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拟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建议项目。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开展调研等形式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厦门市人民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一般来说,公司是否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是由人力或是相关部门,结合公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制定规章制度的建议。人力或相关部门应当阐述为什么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需要规定哪些方面的内容,制定规章制度后将起到什么作用等。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是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公司最终是否决定制定规章制度,应由公司最高决策层作出决定。如果决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确定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的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制定规章制度的时间安排。
公司决定制定规章制度后,负责规章制定的部门应当结合企业本身的特点起草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草案。我们建议,由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为了保证制定出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需求,用人单位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起草,企业内部人员把企业自身的特点及需求告知专业律师,这样可以保证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既符合企业需求,又符合法律规定。
2
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法律”,是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现行劳动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在企业日常管理和劳动纠纷处理中,企业规章制度要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仅实体内容需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实务中,部分企业容易陷入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误区,由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存在瑕疵而未被法院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履行的民主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安全卫生、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可分为两大步骤,一是征求意见,二是协商确定。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是指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首先应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1、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对于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讨论,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应做好会议通知、签到文件、会议纪要等,并留档保存。
2、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
对于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以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常见的方式有电子邮件、张贴公告栏征集和书面征集等,这几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可以选择使用或者组合使用。
协商确定
当各方意见都汇集后,企业应当记录好各方的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梳理、归类和总结,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完善,形成建议稿,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最终的规章制度文本。若企业建立了工会的,可与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关于平等协商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工会或者员工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有决定权呢?《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平等协商确定”并非指应当得到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是取“共议单决”的模式,即员工方可以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提出不同的修改建议,但企业可最终决定这些的建议是否纳。企业只要履行了平等协商程序,即使不纳员工建议也不会影响到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合法性。
3
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公示程序有如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过民主程序后,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实务当中,往往有多种公示方式,包括让每一位员工在签收单上签收,以部门为单位对员工集中培训,组织相关员工对规章制度内容进行考试,通过系统公告、公告栏、电子邮件等方式公告,对于以上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使用或组合使用。
无论哪种方式,企业只要可以证明规章制度已经让员工知晓即可。建议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的过程中多注意证据留存,特别是书面证据留存。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以上流程修改规章制度,那么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就不可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海南省人民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厦门市人民(以下简称市)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在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起草,提交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第三条 下列事项,市可以制定规章:
(一)为保证行政法规、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在特区施行,需由市加以具体规定的;
(二)为实施厦门市法规,需制定实施细则的;
(三)为执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需要制定的;
(四)制定厦门市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以规章试行的;
(五)市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的。第四条 下列事项,市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在特区贯彻实施,需作具体规定的;
(二)为贯彻实施自由港某些政策和国家赋予特区的其他特殊政策需要制定法规的;
(三)开展对台经贸合作和其他合作交流需要制定法规的;
(四)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经贸合作和其他合作交流需要制定法规的;
(五)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法规的;
(六)其他重大决策或措施,需要制定法规的。第五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贯彻国家举办特区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三)从特区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制定规章还必须遵循厦门市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分为下列三种:
(一)授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规章的名称不得称“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第七条 市法制局根据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三年规划和年度(以下简称规划和)草案。第八条 市各部门应于规划或年度起始前一年的十月底以前,将需要制定的规章和拟定的法规草案项目报市法制局汇总。
报送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项目时,应提交《制定规章建议书》或《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
《制定规章建议书》和《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宗旨和目的;
(三)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依据;
(四)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取的对策;
(五)起草单位和起草工作人员的组成;
(六)拟报送时间。
法规草案需要由市制定实施细则的,法规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应当统一考虑,同时进行。第九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的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项目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后,编制规划和,提请市常务会议通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市拟定的法规草案项目,应纳入规划或。第十条 规划和,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未按规划和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市法制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处理。
市法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和作个别必要的调整并报经市同意。第十一条 未列入规划和的项目,一般不予审查。情况特殊确需制定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补报项目建议书,由市法制局核定并报市同意。第三章 起草第十二条 规章或法规草案内容主要涉及某个部门的,由该部门按照组织起草。
规章或法规草案内容涉及市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法制局指定的部门起草,或由市法制局组织联合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规章或法规草案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起草的,由委托部门与接受委托起草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接受委托起草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规定和协议的要求,完成该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海南省人民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省或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起草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为在行政方面保证宪法、法律、院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应当以地方性法规加以补充和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为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以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的事项;
(三)对行政工作的重大决定或措施,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司法机关保障实施的事项;
(四)省人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章,是指省人民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管理本省和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并以省人民令形式向社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行政规章的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在本省实施,应当由省人民加以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为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制定实施细则的事项;
(三)为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行政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
(四)规范行政机关自身活动的事项;
(五)省人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行政规章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省法制部门是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年度(草案)和规划(草案),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年度;
(二)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或主持起草调整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三)对有关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和修改,负责将审查和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审查稿报省人民,并报告审查意见;
(四)负责对地方性法规在权限范围内的解释工作和对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
(五)负责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汇编和行政规章的编纂、行政规章译文的审定工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六)负责对全省系统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协助省法制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审查工作。第二章 立法和规划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工作应当编制年度立法和一定年度的立法规划。立法和规划由省法制部门负责综合、编制,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人士均可向省人民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省法制部门。第八条 省人民各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海南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体系框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立法项目草案。
报送的下一年度立法项目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依据和目的;
(三)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单位起草小组人员、上报草案时间。
省人民有关部门逾期未报送下一年度立法草案的,其职能范围内的立法,由省法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 省法制部门编制的年度立法经省人民批准后,由省法制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指导省人民有关部门实施。
省人民有关部门未按年度立法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省法制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由省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告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