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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须知_信访接待制度

tamoadmin 2024-09-08 人已围观

简介1.信访工作要注意些什么?2.信访制度的发展阶段3.如何进一步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5.我国信访制度是在什么背景下建立的?如何看待当前信访制度的利弊得失?请从某一视角,分析信访制度的改革6.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工作规定7.信访要走什么程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参与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

1.信访工作要注意些什么?

2.信访制度的发展阶段

3.如何进一步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5.我国信访制度是在什么背景下建立的?如何看待当前信访制度的利弊得失?请从某一视角,分析信访制度的改革

6.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工作规定

7.信访要走什么程序

群众信访须知_信访接待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参与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走访和书信、电报、电话等形式,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社会活动。第三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途径,是国家行政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的一个窗口,是国家行政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排忧解难,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条渠道,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方式。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行政机关一项长期的群众性的政治工作,是领导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应尽义务和职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和督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参与处理重要信访事项,重视信访工作队伍的建设。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五)及时办理,力求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或者当地。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信访办公会议制度,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日制度或者领导约访人民群众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评比表彰先进制度和其他业务工作制度。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保证必需的业务经费。第八条 信访人与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有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的责任。

信访人到接待室走访,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制度,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去。

受理信访事项的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应当认真处理、热情接待,保证信访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信访人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四)向国家行政机关咨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三)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控告、检举、告诉、申诉信应当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书信应当投给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到处乱发。第十三条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到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来访接待室,并遵守有关规定,维护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第十四条 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一般一至三名,最多不超过五名。第十五条 患者在病发期间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应当由亲属、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代为反映。第十六条 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人,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应当由其亲属代为反映。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走访中滋事哄闹、破坏公私财物,侮辱、殴打或者跟踪、纠缠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妨害公务,不得在机关所在地滞留露宿;

(二)不得伪造文件和材料,造谣惑众,以走访为名,到处流窜、行骗,不得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实,蓄意诬告陷害他人;

(三)不得携带、爆炸物、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等有碍公共安全的器物到接待场所;

(四)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者婴幼儿舍弃在接待机关和单位;

(五)不得在走访中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告地状,静坐示威,发表煽动性言论,不得挑动或者串联聚众闹事,冲击机关和会场,拦截公务车辆,阻塞交通。

信访工作要注意些什么?

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中国的突出特点,是在大部分民众头上,从中央到乡镇共有五级党政(在农村地区有时还包括一级不是的,那就是村委会、村党支部),城市比农村少一级乡镇(直辖市再少一级──地市级),但又多一级“单位”。

上下级党政之间等级地位十分森严,各级都是下管一级,形成一个层层向下约束、层层向上负责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机制。这意味着,只能直接管到省、部级,即使是对比如某省某县的拆迁政策进行纠正,也要通过该省,而该省也须通过该县的上一级,即地市级党政来具体处理,比如将该县的党委书记和县长撤职。

这个制度逻辑,决定了上一级总会鼓励民众提起针对其下级的上访,但却不希望民众越过自己到自己的上级上访。针对下级的上访使得本级可以行使约束下级的权力,所以上访有时候会对上级“赋权”,赋予它管理下级的权力。

如果民众越过本级上访,却将使本级成为上级约束的对象,哪怕民众反映的是自己的下级,但在上级看来,该为此负责的却是本级。

这就形成了中国信访制度的一大特色:容许逐级上访,直至上访到中央,但反对越级上访。

信访制度的发展阶段

一、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1、严格按照党章、党政法规,《控申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问题;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5、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原则;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1、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或接待群众来访,首先要认真拆阅来信,记录好来电或来访者反映的内容,再作好登记,认真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2、登记来信、来访的内容时,要言简意明,准确无误,条理分明;3、在办理好登记的同时,要根据来信来访内容,慎重考虑处理办法,急件要先办,对反映重要问题或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要及时呈报领导批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4、需要转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填写转办单,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姓名摘转;

三、接访制度:1、对来访者要做到热情、礼貌、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有任何轻视、忽视来访者的言行;2、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记录,不得自行取舍;3、接访时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问题,不许愿,更不得信口开河;4、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做好冷静的疏通工作,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P>四、回信回访制度:1、对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给予结论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性答复,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2、对联名信或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要召开全部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公布调查结果; 3、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4、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回信回访,回信要言简意明 5、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要记录在案。

五、保密制度:1、信访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宜公开的材料,不能随意泄露、扩散; 2、严格分级负责制,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问题,就应由哪一级负责解决; 3、不得将检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4、不扩散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者或信访反映人泄露;<BR> 5、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上级组织和领导同志对处理信访问题的批示,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簿、报告、统计资料等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外传。

如何进一步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中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建立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并逐渐呈现出法制化的趋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作为执政党,注重倾听民声民愿,把信访看成是党和加强与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这一时期是信访制度的雏形时期,其主要内容:

1951年6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文件中明确强调,各级应为人民群众做主,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服务,做好与人民相关的事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的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反映情况。1957年11月院又颁布的《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阅批人民来信来访制度。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90年代初)

《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开创了信访制度新时期,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后,“”遗留问题被突击性解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逐渐恢复正常,针对这一情况,1982年2月国家及时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这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逐渐走上了正规化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条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一条,为信访机构设置、信访工作人员的配置、办理信访事项的原则和方法提供了依据,省市级以下(包括省市级)党委和可以联合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分别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各大部委及县级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条例(草案)》还规定信访工作要遵循“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的原则,对于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应由党委或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处理意见不统一的,原则上由党委和出面主持,会商办理,并设立了院办公厅信访局。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为了适应新信访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1995年10月28日,是信访工作标志性的日子,国家颁布了《信访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的出台是对建国以来信访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的一次全面总结和肯定,是国家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做出的重要努力和尝试。从《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到《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到《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到院《信访条例》,信访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边实践探索、边向法治轨道靠近的过程,国家将致力于建立一套系统而权威的规范信访活动的法律制度,将信访逐步推向法治化。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对于信访局而言,201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09年底刚开完全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10年元月份又相继召开了全省信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全市信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议。这些会议都很好地总结了信访工作先进经验,提出了信访工作创新理念,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犹如阵阵春风,送来了信访工作的春天。同时,也给信访工作提出了诸多疑问。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为党分忧,为民解难,是我们每个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

市群众来访接待中心是市信访局的窗口,也是市委、市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作为群众来访接待中心的工作人员,我们更要认真思考,积极探索,争取最大程度上体现出党委、情系群众的工作思路,更好地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今年,我们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群众来访接待中心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群众来访接待中心的工作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矛盾进入高发期,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难度日益加大,信访工作任务也越来越艰巨。在此情形下,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认真领会上级信访会议精神,及时掌握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要点。

新形势下,群众来访接待中心不能简单地把工作重心放在接待上

访上,而是要努力打造一个综合信访服务平台,成为既是党委信访工作的协调调度中心,信访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是对群众诉求集中接待、直接调处、协调指导、监督查处的工作平台。这就要求我们要扩大原来的工作职责范围,进一步做好信访案件的协调指导,监督查处工作。

2、认真实践中央、省、市领导对接访工作提出的要求,充分认识群众来访接待中心的发展趋势。

在最近的几次大型会议上,各级领导都对群众来访接待中心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是以“便民”为出发点,提升功能,改进服务。改变原来“分头接待、众说纷纭、责任部门推来推去、上访群众跑来跑去”等不良现象,推动实现“一站式接待”模式。我们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探索“一站式接待”模式,争取做到只要群众有合理诉求,我们就能给他一个满意答复。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虽然暂时没有集中所有职能部门集中接访办公的条件,但我们可以探索“临时集中”的方式,即涉及到哪几个部门就临时集中哪几个部门。

3、认真钻研信访工作业务,充分认识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信访工作涉及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具备较强的社会知识和各种专业知识是对每一个信访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而且当今社会日新月异,各行各业不断出台新法规、新政策,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仅维持现状,要不断加强学习,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对来访者所提的问题,我们要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政策法规知识,作出准确合理的解释;对已查处的案件,要将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向上访人解释透彻。这样才能使来访者心服口服,从而达到息访息诉的目的。否则,有些问题

连我们自己都似懂非懂,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群众会从心底里瞧不起我们,从而失去对信访人员的信任,损害信访部门的形象。

二、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1、切实转变服务态度。

虽然我们一直秉承热情文明的接待理念,时时事事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有时在一些细节上有所忽略。比如忘了及时给来访者端上一杯热茶,碰到带有强烈情绪的上访者,我们有时也没有足够的热情和耐心。这与我们的服务理念是不相符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注重细节,以真诚、负责的态度,倾听群众的心声;以冷静、温和的态度,向来访者讲清法律道理,分清是非曲直,及时化解矛盾,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2、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接待上访群众,除了要有优质的服务态度,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处处为群众着想,从内心站在群众的立场为其服务。首先,要自觉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办。到信访局上访的群众往往是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带着疑惑和期盼来的,这个时候我们如果设身处地地为他们想一想,耐心地为他们解惑答疑,并竭尽全力帮他们解决问题,这样我们就很容易获得对方的认同和信任,解决了问题的同时也营造了和谐的信访环境;其次,要自觉把小事当大事办。群众的事无小事,凡是群众提出来的事情,我们不能也没有权力忽略任何一件,都要认认真真当作大事来办,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结果;然后,要自觉把缓事当急事办。有些矛盾纠纷看上去不是很急,但一旦错过最佳处理时机,往往会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所以我们对待所有的事情都不能掉以轻心,要认真对待,尽早解决。

3、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目前,我市上访量居高不下,接访任务十分繁重,所以千方百计提高接访办事效率成为接访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另外,及时办结案件也是上访群众所期盼的。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为自己制定时间表,信息传达要迅速,部门联系要及时,案件督办要快速到位,尽力减少重复访。

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1、完善“一个制度”。

即不断完善《黄冈市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减少上访。今年初,我们已经起草了《黄冈市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即将由市委办和市办联合发文出台该制度。但是对于该制度需要成立的机构和相关单位的配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将及时与各单位和部门取得联系,尽快完善这一制度。

2、着力“两个抓手”。

一是以“领导接待日”为抓手,加大处理初访和部分疑难案件的力度。《领导接待日制度》实施以来,处理信访问题的效果十分明显,特别对于部分棘手的案件更是效果明显。今后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大力推广这一制度,尽量增加领导接待日的次数,及时解决更多信访难题。

二是以“联合接访”为抓手,加大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的力度。“联合接访”是整合行政,方便上访群众的最佳举措,有效消除了过去“责任部门推来推去、上访群众跑来跑去”的“怪现象”。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规范《联合接访制度》,科学分类信访案件,提高接访效率。

3、强化“三个平台”。

一是整合相关人力,强化群众来访接待平台。进一步规范“领导接待日”和“联合接访”制度,节约信访成本,提高工作质效。不断加强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挂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二是遵循法律与注重民生相结合,强化信访案件处理平台。一方面要用法律的武器,坚决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良因素。另一方面要联系实际,千方百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问题。我们在加大处理信访问题力度的同时,除了要以法律为准绳外,还要切实站在社会弱势群体的立场,坚持依法处理与解决生活困难相结合。只有保障了群众的生存问题,信访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彻底解决。

三是充分行使相关权力,强化责任落实督导平台。为了促使相关单位部门迅速落实信访责任,高效率地解决信访案件,我们要进一步严格考核考评机制,充分运用党委赋予的信访事项查处权、信访责任追究权、信访情况通报权、信访考核评价权等权力,加大对职能部门的督导力度。

做好接访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强化责任,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市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工作新局面,为加快黄冈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我国信访制度是在什么背景下建立的?如何看待当前信访制度的利弊得失?请从某一视角,分析信访制度的改革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信访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工作规定

一、我国信访制度是在什么背景下建立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系统成立了3个单位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此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又设置了“人民接待室”,作为专门的信访办事机构。1954年至1957年,来信来访的数量猛增,信访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一时期,信访机构创立了领导接待来访日、县定期接见人大代表、与调解委员会合作、对集体上访妥善处理等方法。

开始后,信访机构处于瘫痪与半瘫痪状态。

结束后,国家又开始恢复信访机构,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1980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以及1995年和2005年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

此外国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及机构。如1982年建立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已被废止)、2004年建立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二、如何看待当前信访制度的利弊得失

自信访制度创立之初,信访成了连结党和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调整社会利益格局、缓和社会内部矛盾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法制观念的增强,一些深层次的潜在的内部矛盾被逐渐被激发,社会纠纷明显上升,突出表现为信访案件的急剧增加。在不断增加的群体上访和个体上访的推动下,国内引发了持续上升的“信访洪峰”。信访也因此成为各党政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

于建嵘主持的课题组认为现行信访制度主要有如下制度性缺陷,并产生了严重的政治后果:第一,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第二,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第三,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

由此可以看出,信访活动由国家最初的鼓励到现在的控制,经历了一段相当漫长的过程。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信访工作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三、请从某一视角,分析信访制度的改革

视角: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信访制度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体系

(1)将信访机构与行政机关相分离。我国现行的信访机构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关而存在的,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与“人治”色彩。然而由于信访机构的附属性,其并没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在信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要求信访机构对行政机关负责,并征求行政机关的意见,导致信访的行政干预性极其突出。国家由最初的鼓励人民信访转变为现在的压制,取一些行政手段进行“截访”、“抓访”。这种做法只能反过来刺激信访量的增加。因此,如果将信访机构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并赋予其充分的信访处理职权,那么,信访将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专员制度。考虑国外的申诉专员制度与监察专员制度的优越性,并结合我国的权力机制与国情,建立我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察专员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民主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然而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则必须将权力赋予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具体到信访工作,也是如此,人民内部的矛盾以及人民与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来处理,即人民代表大会监察专员制度。

信访要走什么程序

(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第

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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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控告、举报、申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第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由本院检察长和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下列重大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综合和分类数据;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

(四)转送、催办和交办、督办情况;

(五)重大信访事项办结后,进行调查研究,查找执法环节和检察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每三年评比、命名一次文明接待室和优秀接待员。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三)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五)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

(八)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宣传法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十一)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均有按职能分工承办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承办人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人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第二十七条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阅批。

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初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纳;

(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办理的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列重要信访事项: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举报内容较详实,案情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

(四)检察长批办的。

第四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登记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四十七条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来源;

(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办理的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当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对确有错误,下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不予纠正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第五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所督办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及时改进并反馈情况。建议未被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报经检察长审批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六)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第五十四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本工作程序所称信访、投诉包括来信来访、电话投诉,市局、区信访办批转的信访投诉。环保信访范围包括:

1、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

2、检举、揭发、控告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对环保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4、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环保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5、对污染防治及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二、信访工作的办理程序是:

(一)登记立案

1、办公室负责环保信访的统一登记立案工作。

2、信访受理工作实行第一受理人制度。局、站、所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投诉或来访后应立即作好接待、询问及记录工作,不得推诿,拒绝受理。

3、在询问、记录的基础上,第一受理人填写信访登记立案表,在受理的一日内及时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立案。

4、对于重大的信访案件,第一受理人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5、属于信访范围第4项的信访事项由局领导负责询问、记录。

(二)协调分办

1、办公室根据第一受理人填写的信访登记立案表进行分类,在收到信访登记立案表一日内填写信访办理单并签批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办。

2、根据局领导批办的意见,办公室确定办理的时间要求,将信访办理单和登记立案表及时交给批办的主办单位,办理单位应签收。

3、需外单位协办的由办公室根据批办意见和外单位协调办理事项。

4、属于信访范围第3项的由局党组指定专人办理。

(三)调查及办理

1、办理单位对每一件(次)的信访办理单应明确办理人员。

2、办理人员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环保信访办理要求对所办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全面的调查。调查核实中要作好现场笔录、取证、鉴定、记录等工作。

3、一般信访事项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污染事实;

(2)污染时间和地点;

(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危害程度;

(4)污染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

4、在调查办理中,一般事项进行定性或简易监测后即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确需进行定量分析办理的,办理人员及时报市局污染管理科,请求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方面的协助,并由办理人员配合市站开展监督性监测。

5、一般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应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四)汇总反馈

1、调查核实结束后,办理人员应在5日内写出初步调查处理情况报市局办公室,具体上报内容包括:

(1)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2)产生信访投诉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3)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处理意见,处理依据。

2、调查处理情况一事一报,并将调查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3、办公室根据办理人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草拟办理意见和处理决定,经局领导签批后印发有关单位和信访人,并向上级机关汇报。重大处理决定需经局务会议定。

4、办公室负责督促办理人员落实提出的办理意见和处理决定。

(五)整理归档

1、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办理人员签名,将所有资料交办公室。

2、办公室负责将信访事项按一事一档整理归档。

3、整理归档内容包括:

(1)登记立案表;

(2)信访办理单、批办意见;

(3)办理单位签收单;

(4)现场笔录、取证、鉴定材料等;

(5)初步处理意见;

(6)市局的办理意见和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