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学习文档 学习文档

联合建房_联合建房是什么意思

tamoadmin 2024-08-30 人已围观

简介1.什么是合建房2.法院对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如何处理的3.涉及产权问题 这五种房千万不要买4.联户建房协议跟房屋购买合同一样的吗5.什么是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协议怎么写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

1.什么是合建房

2.法院对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如何处理的

3.涉及产权问题 这五种房千万不要买

4.联户建房协议跟房屋购买合同一样的吗

5.什么是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协议怎么写

联合建房_联合建房是什么意思

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在现实生活中,从房地产的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和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出其为一种典型的联营合同,根据双方在合作方式及组织形式的不同,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组建新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从而确立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由双方出资或提供土地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或通过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种以项目公司的方式开发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但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譬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譬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一来需要一定的周期,二则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需支付较高的财务成本,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由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协调双方在联合开发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管理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能作为内部的管理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皇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既不成立项目公司,也不成立联合机构,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分享收益。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后两种方式其相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来说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合作方式,因而合作中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这种联营则为合伙型联营,双方应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由合作双方完全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在联合开发中的权利义务的,如果双方为各自独立经营的,如合同一方明确只提供土地,另一方只是负责在该土地上完成一定的建筑任务的,且建筑方在完成建筑任务后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的,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由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一方只提供资金而不参与项目的任何操作,只是在项目完成后取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并且通过合同约定自己不承担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的,则是以形式上的联合开发达到实质上企业相互之间融资的非法目的,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有的观点认为,联合开发的项目由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所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合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具体分清谁的责任或哪一方对外签字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产生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对联合开发的行为没有进行法律定性,其实联合开发的行为因为双方的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样,承担的权利义务不一样,而导致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因此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成为房地产联合开发行为中的最重要关键之处,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二、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大有小,大到占地几千亩建筑面积达几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小到一栋独立的单体楼建筑均属于这一范畴。房地产开发投入的资金较大,生产的周期较长,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面较广容易产生纠纷。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特点是,诉讼标的大,纠纷内容复杂,纠纷各方诉讼利益重,诉讼周期也较长。另外这类纠纷所涉及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面广。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还是在互联网上,全国各在关于合作开发的纠纷非常多,据不完全统计,合作开发纠纷在房地产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据网上报道,成都金地房产公司和新特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开发某花园工程。金地房产公司出资负责整体开发,新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作开发。两公司在合作开发某花园工程过程中,由于新特公司所出的土地升值较大,由此提出增加开发收益,而负责整体开发施工的金地公司认为新特公司的要求违背了合同原意。同时,在金地公司实际售房过程中,新特公司认为价格偏低,有损其利益,曾多次派人到某花园张贴“告客户书”,影响了房屋销售,由此引发双方矛盾。并由此引发严重暴力,当地公安局还为此专门成立专案组。

三、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主体。

房地产联合开发,就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就合作建设房地产项目,各方共同出资,共同开发的联合经营行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地产联合开发行为要合法有效,合作项目必须获得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并获得规划、土地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施工建设等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同时,联合开发合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有法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能开发房地产,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都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的条件以及不同等级的企业所能开发的房屋面积也作了规定。作出这些特殊规定,是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及开发能力,是把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严格区分开来。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仅能独立开发,也能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用土地使用权参与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虽不能独自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如果用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与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并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的,其联建合同视为有效。这一类特殊主体签订有效联建合同的前提是: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合开发的出资形式,联合开发合同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联合开发的另一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节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四、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几种类型。

(一)因无效合同引起的纠纷

1、名为房地产联合开发,实为借贷。不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以出资的形式参与房地产项目的联建。这类联建的特点是:(1)参与联建合同的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既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也不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2)联建合同中明确写明保底条款(有的是现金保底,有的是房屋保底);有的虽不写明保底条款,但往往有返还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或者有项目完成后分红或分利的约定。(3)无开发资格的出资方不参与联建过程或开发经营。

2、名为房地产联合开发,实为项目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的项目权人以联建合同的形式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并不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类联建的特点是:(1)这类合同的转让方一般为拥有项目开发权的房地产企业,受让方有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的则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有的甚至是自然人。(2)这类项目的转让,有的根本不具备项目转让的条件,也没有得到职能部门的批准。(3)联建合同双方既不办理项目转让手续,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4)这类合同标题是联建合同,内容则是开发项目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3、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与联建。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用联建合同的形式参与联建。这类联建的特点:(1)其中联建的一方没有开发资质。(2)无开发资质的一方不仅出资,还参与项目开发和经营。(3)联建合同没有也不可能到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

4、建立在违法建设项目上的联建合同。比如项目还未得到国家职能部门批准,联建双方就违法建设施工,一方并没有土地使用权等。比如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等联合开发方房地产合同上诉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联合开发工程协议书》系市工商局、万信社与市保险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协议书,签订协议时,市工商局作为出地方,不享有该大厦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大厦建设及用地的合法手续,虽然19年1月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将原划拨给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的该宗土地转划拨给市工商局,但明确规定该划拨用土地不得转让或联合开发,本案二审期间,南昌市土地局虽然同意将划拨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市工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市工商局至今未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故一审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联合开发协议为无效是正确的。

(二)因违反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违约行为引起的纠纷

1、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投入联建资金。这类违约行为较为常见。违约方常常因为各咱原因致使没有按约出资,主要解决方式是修改投资比例及分红比例,或者重新约定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益。也有的按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的方式解决,从新达成补充联建合同。

2、违约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分配房屋或分配利润。这类纠纷的出现往往在联建合同的后期。根据代理这类案件的实践,联建的各方的分配最常见的是对房屋的分配,因为对房屋的约定是最简单、实用又便于操作。对利润的分配不确定因素多,而且变数也大。这类纠纷的违约方常常是将对方应分的房屋出售或用于抵押,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

3、一方根本违约,违约时间较长,已经没有再按约定投资的实力,也不愿主动退出联建。对这类纠纷往往是守约方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合同。

4、双方或各方都有违约行为,只是轻重而已。这类联建纠纷的诉讼,往往是联建纠纷产生时间较长,各方矛盾较深,解决起来也较难。

5、联建一方背着另一方与他方再联建。对再联建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守约方利益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有的是守约方主动起诉,也有的守约方被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违约方背着联建的一方与他方再联建,往往是违约方资金不足,用再联建的形式引入他方资金,即名为联建,实为借贷。

联建合同中的违约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代理这类案件中以上五种类型居多。还有其他一些违约情况,如联建一方不按时移交土地,或者不按照约定按时办理联建的报批手续等等,总之违约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五、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房地产开发是一项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涵盖了从土地使用权获得、拆迁安置、招投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到房屋的销售、物业管理的全过程,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因此显得尤为复杂。而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则要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内外两个方面的权利义务都要进行详尽的规定,因为在合作中双方利益既矛盾又统一,总的利益一致性中又存在着相对利益的冲突,所以在合作过程中双方的关系一旦处理不慎容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除了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应注意的问题和应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该从几个方面把握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的内容及要点:

(一)、合同责任要明确。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二)合同各方的收益的分享及风险和损失的分担应明确。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体位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三)合同的内容应该合法。人民银行下发的《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融资业务”,从而构成合同的无效,当事人希望联合开发所欲达到的盈利目的也落空。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不得与他人进行联合开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其取得的无偿性和低偿性,法律对其转让由特殊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在未办理以上手续前就以划拨土地跟他人合作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最后,合作建房协议书应在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则当然无效。

(四)、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迟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的房产分配,迟延超过若干天,对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五)联合开发应注意手续的完备性。联合开发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和手续,如成立项目公司则要将土地方的土地使用权及时转入项目公司名下,以免耽误开发的时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来说需要有专门的资质,不及时办理就会影响到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六)明确联合开发建房的性质。注意保证联合开发建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达合作的意图,对房地产联合开发的责任分担,同时避免混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房合同与联合开发建房合同性质,减少纠纷的产生。

(七)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对外合同的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中,对外合同签订较为混乱,比如合作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进而造成对外承担连责任。

(八)保护联合开发建房各方权利义务的方法与建议。对于以资金方名义进行的开发建设,土地提供方的利益保护就很重要,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程序要求,在项目预售前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开发方名下。因为项目名义开发方主要控制项目的建设和项目的销售,土地提供方在土地使用权转移到项目名义开发方后,就很难对合作方进行有效的制约。因此在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过程中,土地提供方应约定土地使用权转移与自身利益保护的关系,包括约定进行设定抵押等,约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方法等。对于资金提供方的保护也十分必要,因此在涉及联合开发项目前,最好还是在事先请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纠纷的产生聘请律师处理,远远不如事先预防的效果好。

什么是合建房

房地产合作开发与项目转让的合同制作以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由于房地产开发离不开土地和资金,又由于当事人往往难以两者兼有,有土地的通常缺少资金,有资金的又往往没有土地,于是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便应运而生。在房地产合作开发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引起既存之合作难以为继,为解决各地都存在的“烂尾楼”现象,在市场运作中便又出现了已有合作前提下的新的合作即开发项目转让。项目转让是解决众多合作矛盾和纠纷,使“烂尾楼”起死还生的真正有效方法。因此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也便成为专业律师的重要法律实务。

我国目前尚无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的专门立法,也没有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在操作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合同内容过于简单以及不少难以把握的疑难法律问题,不少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合同引起标的巨大的纠纷和诉讼;又由于这两类合同的许多环节均需有法律规定的批准手续和法定条件,许多合同因未符合这些手续和条件而导致无效。

一、有关房地产合作开发及项目转让的一般概念

1、房地产:指有条件、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合二为一,并能够作为商品进行流通的不动产。

2、房地产合作开发:通常是地产和房产的合作开发,指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与对土地开发进行投资一方对特定地块的建设项目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进行共同开发的行为。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合作开发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3、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要模式:

(1)法人型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各方组成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合作开发的权利义务由公司项目章程具体明确。

土地协议折价入股方式构成合作投资比例;

土地评估作价入股方式构成合资投资比例。

(2)合伙型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各方未组成项目公司,以投资各方名义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合作方式、投资及权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协议约定。

合作开发涉及一个项目;

△合作开发涉及几个用地性质规划用途不一的项目;

△合作各方的回报方式有的以分利方式,有的以分房方式,有的以土地补偿方式。

(3)合作开发的其它方式:先合伙后转为法人型的合作开发

4、房地产项目转让:已经获得立项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公司股东或合作开发的收益人互相之间,或向他人转让其股权或合作开发权益的行为。

5、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模式:

(1)以项目公司股权并购(兼并或收购)方式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2)以项目合作各方权益比例的变更转让房地产开发权益:

△权益在合作各方内部转让;

△权益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第三人。

6、均系要式的须经批准的行为:合作开发的立项、规划选址、规划用地、建筑设计、施工许可,以及项目转让的土地使用人(股东或权益人)或者项目功能、用途等变更手续,均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并持有批准文件或证照。

二、房地产合作开发及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作开发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

(4)合作方式;

A、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时间;组织机构的设立、运 作程序、利润分配等;

B、合作建房协议方式;

需约定: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包括土地投入的评估)、投入期限、投资比例、合作经营方式、运作机构的组成、利益(权益)分配等。

(5)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等);

(6)项目的总投资数额(包括成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差异)的投入方式;

(7)项目合作建设(规模、进度等);

(8)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约定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分担以及合作投资回报的分配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合作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2、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4)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停建、缓建);

C、项目涉及的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情况;

(5)项目转让方式;

A、以开发项目转让方式;

需约定: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等;

B、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6)项目转让价格、支付方法和期限;

(7)项目标的物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

(8)转让前原有债权债务以及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的处理;

(9)双方的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要明确合作各方的开发资质或取得资质的相应责任;

(2)约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先后不同;要明确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任主体;

(3)组成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

(4)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

(5)以筹建处或其它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它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

(6)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

(7)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涉及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

(8)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系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办法;投资回报系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取方式;

(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批准手续和增加面积的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

(10)合作开发合同由于需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法。

2、制作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由所有人转让、受让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

(2)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

(3)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

(4)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5)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

(6)未成立项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立项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须获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7)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金的,应约定办理出让手续的具体责任人及有关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的承担方式;

(8)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

(9)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

(10)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责任的处理方法。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要求

2008-03-16

(一)合同的形式

如果将房地产项目开发分为三个阶段:开发前期阶段、开发建设销售阶段、开发后期阶段,那么针对三个不同的项目开发阶段对应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也就不同。

开发前期阶段——实质是:开发商与的博弈

——合同关系的特点是:主体单一、内容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争议较少

开发建设阶段——实质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的博弈

——合同关系的特点是:主体单一、内容较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有但可调和

开发后期阶段——实质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的博弈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博弈

——合同关系的特点是:主体较多、内容庞杂、法律关系混乱、争议过多难以协调

相应的,这三个不同的项目开发阶段对应着不同的合同类型

合同类型分述如下:

开发前的获地阶段

常见的项目开发获地,主要有五种基本方式;相应涉及五种不同形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合同:

1、划拨获地(一般是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与的土地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

2、出让获地——与的土地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一般又分三种形式(也即三种合同):①协议出让;②招标出让;③拍卖出让。

3、转让获地——与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合作共建的获地(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与合作另方——合作开发合同(通常认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殊形式);

5、公司股权变更的获地——与股权受让人——股权转让合同(通常认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殊形式)。

获地后的准备阶段:

1、拆迁与安置——与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合同(产权调换合同/作价补偿合同);

2、通水通电——与供水、电单位——水电供应合同;

3、项目策划——与策划专业机构——项目策划合同;

4、工程勘察、设计——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5、场地整理、平整——与施工单位——委托拆建、平整施工合同;

6、环境评价、地震、人防、防雷、测绘等——与相关单位——委托服务合同。

获地后融资阶段

1、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2、借款担保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项目开发建设销售阶段一般所要涉及的合同

开发建设阶段

1、项目施工实行招投标的——与招投标机构——委托招投标合同;

2、项目施工实行发承包的——与工程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土建施工合同、水电暖安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园林绿化合同等);

3、项目施工实行监理的——与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合同;

4、建筑材料购——与出卖人——建筑材料买卖合同;

5、以在建项目融资的——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或在建项目抵押合同;

6、在建项目转让的——与受让方——在建项目转让合同(包括合作共建合同、合资共建合同(通常认为是在建项目转让的特殊形式)。

开发销售阶段

7、商品房预售的——与买受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8、商品房现售的——与买受人——商品房买卖(现房)合同;

9、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与中介机构——委托销售合同;

10、商品房广告——与广告发布机构——广告发布合同(**、电视广告、报纸杂志广告、广播电台广告、户外平面或立体广告、彩叶传单广告等);

11、开发企业应选聘前期物业企业——与物管企业前期物管委托合同/与购房人前期物管合同;

12、开发企业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购房人——签属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书面承诺;

13、商品房两书制度——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质保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4、项目竣工——与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15、商品房出租——与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

16、开发企业代办房产证的——与买房人——委托合同;

17、开发企业代收费的(如水、电、暖、气、通讯的费或使用费)——与收费单位的代理收缴费协议/与购房人的代理收缴费协议。

项目开发的后期阶段一般所要涉及的合同

1、对已售出但未交付的房屋,开发公司移交物业企业管理的——与物业公司——房屋移交协议;

2、开发建设资料移交物管企业或业主大会的——与物管企业或业主大会——资料移交协议;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资金移交协议;

4、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服务、义务——相关明示、规范的合同。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约束合作各方的宪法规定法性文件,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条款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应明确合作方式,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

2)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

3)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

4)以筹建处或其它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它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

5)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

6)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涉及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

7)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办法;投资回报约定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算以及分配方式;

8)在当事人订立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只有合作各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作合同,除此之外,均不视为合法有效的合作行为;

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批准手续和增加面积的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

10)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双方违反了,应如何赔偿,解决。

法院对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如何处理的

合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另一种原始的“合建房”可概括为:共同出资、筹划方案、选购地块、设计房屋、建设施工、验收入住。

涉及产权问题 这五种房千万不要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条 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第二十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三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扩展资料:

房地产联建是较为多见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形式,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也比较多,就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以下详解。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

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

其次是联合体与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部门做好审批工作,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

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

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

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

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合作建房

联户建房协议跟房屋购买合同一样的吗

买房子,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里面需要了解的事情有很多。既然是买房,一辈子的大事,那就不要去贪便宜,买一些什么非法开发房、或者集资合建房啥的,具体哪些房子大家不要买呢?请看下文介绍吧。

一、非法开发房

在一些农村地区,有点空地就可以造房子。这样就会有一些未经批准,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单位,通过非正常管道谋得土地而进行的房产开发,由于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因而也就无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交纳土地出让金,这些非法开发商开发的房子价格非常便宜,于是就有些人贪图便宜, 低价购买这类房子,其风险是极大的。

二、联合开发房

这类房子是由有钱无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出钱,有地无钱的企事业单位出地联合开发的房地产专案。建成后,开发商一般是将自己分得的那部分房产面向社会出售,价格也会较比市场上的商品房低廉。

但按国家规定,这类房是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的,这样一来,一旦你贪图低价便宜而购入,往往会在今后遇到房地产权证方面始料不及的麻烦。不知道哪天国家出台政策,没收这类房子,那么就得不偿失了。

三、公益联建房

联建房这个字眼很火,

大多人都知道。这是由地方 *** 或本系统本单位组织领导,市民自愿参加组成的住房“合作社”,为解决“社员”住房困难而进行的合作建房专案,当新建房子有一定剩余时,而向社会出售。由于这类房屋具有公益性质,享有不少优惠,而今为了一些生活困难的人的住房问题,联建房就炙手可热了。想购买联建房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不是你想买就买的。而且按国家政策规定,联建房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一旦购买,日后难以进入市场,所以只能住很难转让。

四、集资联建房

这就是我们父辈母辈所谓的集体房子。尤其是一些学校 *** 部门会组织这样的集资联建房。一般都是集体户口。这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闲置的土地与外单位集体和个人或本单位职工的资金集资开发的房地产专案。

由于土地来源主要是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式取得的非赢利性土地,同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此类房不能作为商品房向社会出售,一旦购买缺乏保证。

五、集资合建房

这个名词对大家来说很陌生,其实这类房子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市郊城镇及村民以集资建房、联合开发,或小城镇建设等为名,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在城郊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10多年前就是取集资建房的。需强调指出的是,此类房大都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因此,如果购买这类集资合资的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这类房屋买卖行为肯定是无效的。所以要仔细考虑,不要轻易出手。

以上是我为大家介绍的哪些房子不能买,希望这些知识对大家能够有帮助。既然是涉及到产权问题,大家千万不要忽视。

什么是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协议怎么写

你好,村民联户建房是指几户或几十户村民自发地联合起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乡镇(村)统筹组织,通过共同出资建房的方式,达到自建的目的。该模式具有“新农村农民建、农民事情农民办”的鲜明特色,凸现了“农民建房”这一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本质特征。联户建房与房屋买卖不同。联户建房属于自建自住,不需要纳税。

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另一种原始的“合作建房”可概括为:共同出资、筹划方案、选购地块、设计房屋、建设施工、验收入住。 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合作建房及合作建房协议。

什么是合作建房?合作建房,就是住户联合做开发商,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大家按各自购买能力一起出资金,综合汇总户型并计算总面积,选购合适地块,找设计公司设计、找建筑公司施工,较后验收付款入住。通俗解释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伙出钱,自己买地,自己雇人盖房子,而现在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达到这种初始意义合作建房,基本按照前者实施。

合作建房协议书范本

甲方(出地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在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同意合作建房,决定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权属地块,按照批准的用地规划进行集资建房合作开发,现对拟开发项目的合作方式、开发方案、双方责任及利益分配等事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权属地块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块拟用于合作开发为商住用途的综合楼。

二、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乙方负责投入建设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

三、利益分配:

3.1 甲、乙双方拟建十四层带普通装修,电梯住宅壹栋,基底面积为_________米×_________米,第1层为层高4.5米商用店铺,二楼至十肆层为_________米×_________米。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按4:6比例占有房屋产权,即甲方占4成乙方占6成。

3.2 已建成房产如需办房产证补地价及税费的,应根据甲乙双方所分得的房产比例双方各自承担。

3.3 双方对分得的房屋享有永远的使用权。本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后,地皮产权甲、乙双方按4:6比例占有地皮产权。乙方对分得的房屋拥有完全的权利,可自行转让、出租,赠送及继承等。甲方及其亲属不得干涉。

(3.4)如征收房屋,征收赔赏款按双方所占的房屋比例分配。

四、双方责任

4.1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承诺不另将该土地与第三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协议或意向书;如因其内部争议和其他原因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违反方须连带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保证其完全拥有上述地块的所有权益和保证上述地块未对外转让、抵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4.2 在开工前甲方应协助办好所有手续,水电,协调好土地上的任何争议,并放好线给乙方开工,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3 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图样要求进行施工,合作建房工期为壹年半行为和天气原因造成停工时工期顺延。乙方保证有充足的资金和实力完成该合作项目的开发。

4.4 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设计平面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并达到合格质量;第1层整体架空分两套高度包板4.5米高,甲方分得的楼房按套房厅设计施工,电梯一部(800公斤国产品牌如佳登曼、富士通等)。装修标淮,外墙贴纸皮方块砖(同乙方外墙一致),每套房内贴(50cm×50cm)耐磨地板砖,厨房及卫生间贴(20cm×33cm)瓷片到顶,厨房卫生间及阳台地板贴(30cm×30cm)防滑砖,房间及厅贴15公分地脚线,墙批白色乳胶漆,每套房厨房内装水泥板煤气灶台一个不锈钢洗手盆一个,卫生间装铝合金门,入户房门装防火门,房间用木板套门,水电主线为6mm?洗手间、厨房和空调为4mm?其他为1.5mm?安装好,每套需配备对讲机门铃、网络线路和电视线路。

(4.5)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前清理好现有住户搬迁工作,同时交付给乙方进场开工。

4.6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策划、设计、建设、等管理工作;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达到合格质量。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然灾害除外。

五、保证金

乙方在要开始拆除旧楼时付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合作建房保证金,甲方开具收据。该保证金当乙方完成房屋主体第四层时退还清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发布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变更(不可抗力除外)。

6.2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则承担评估房产造成的1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并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物业管理

房屋交付使用后公共设备保养费(包括电梯保养费、水箱水泵保养费等)及公共场所保养费,由甲、乙双方按物业比例分摊支付。各自分得的物业房屋维修保养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九、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