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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_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tamoadmin 2024-09-08 人已围观

简介1.诉讼再审申请书怎么写?2.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怎么写3.借贷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文4.民事再审申请书案由是写二审还是写一二审都写5.求不服民事调解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范文委托代理人是谁委托的,就写在谁下面。有几个写几个。原审第三人要是没有关系可以不写。除了你有关系,没有什么是绝对能让受理的办法。格式如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 (若为公民则列明基本情况;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1.诉讼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2.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3.借贷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文

4.民事再审申请书案由是写二审还是写一二审都写

5.求不服民事调解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_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委托代理人是谁委托的,就写在谁下面。有几个写几个。原审第三人要是没有关系可以不写。除了你有关系,没有什么是绝对能让受理的办法。格式如下: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若为公民则列明基本情况;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 (若为公民则列明基本情况;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 X人民法院

申请人:(若为公民则签、印;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盖章)

X年X月X日

[适用范围]

此文书适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不服法院的终审生效判决,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再审请求时用。

[例文秀]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 x x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职务:经理

地址:x x市城关路42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x x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职务:经理

地址:x x市城西路27号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请人对x x市x x区人民法院1999年2月16日 (1999) x字x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撤销x x市x x区人民法院(1999) x字x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 x工贸公司于19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x x工贸公司供给申请人“首钢”生产的盘条300吨,每吨价格1850元,总货款55.5万元人民币。

同年12月29日,申请人将一张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于次年1月14日,申请人向x x市x 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x x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x 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x x工贸公司在1998年5月前将剩余的270吨“首钢”生产的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请人已拉走的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请人处理。但判决书生效后, x x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货款,致使申请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x x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x x工贸公司返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 x建筑安装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高某(签、章)

2000年3月29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钢材购销合同一份。

诉讼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1、再审申请书。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

5、申请人明。(申请人复印件,及原件如果是律师办理,须带当事人复印件)

6、营业执照。(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原件。)

8、主要负责人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原件。)

9、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10、代理人明。(代理人提交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及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

14、提供光盘。(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书当众应当载明再审的被申请人,再审请求、具体的申请事由、可以支持诉讼请求的具体证据以及理由、最后在末尾载明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借贷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文

法律分析:标题:1、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再审请求事项、再审申请是由(依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尾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再审申请书案由是写二审还是写一二审都写

民事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一(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X,号:XXXXXXX。

再审申请人二(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XX,号:XXXXXX。

被申请人一(原审被告、一审被告):罗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X。号:XXXXXXX。

被申请人二(原审被告、原审被告):蒋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XX。号:XXXXXXX。

被申请人3(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X,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二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法的(2020)川1723民初第《民事判决书》号决定,但第三被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3日作出决定2020年(2020年在维持本金1,200,000.00元的基础上,利息由一审法院判决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全部还款日,月利率为2%”变更为“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1,200,000.00元计算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月利率为1.5% 2.再审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现申请再审。

重审请求:

1.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第号二审判决。

2.改判维持(2020)民初传1723 XXX一审判决。具体请求如下:被申请人罗XX、姜X、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第二再审申请人刘X、陈XX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月利率为2%)。

3.全部再审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二再审申请人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三份,证明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23初民XXX第《借条》号一审根据《民间借贷利率法》的规定,确定月利率为2%,符合事实和法律,二审申请人予以认可。

二、二审判决降低一审判决确定的月利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第二再审申请人在二审判决后调取了“《民事判决书》原”的新证据,更充分地证明了第三被申请人应当按照2%的月利率向第二再审申请人支付利息,而不是1.5%、1%的月利率。

本案二审期间,第二再审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姜X、罗XX、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债权人代表出具的《偿债承诺书》号复印件,拟证明第二再审申请人同意降低借款月利率的原因是第三被申请人承诺按时还本付息,并同意有条件降低月利率。二审判决以“偿债承诺书为复印件,偿债承诺书债权人签名栏无被上诉人签名”为由,驳回了偿债承诺书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二审判决作出后,第二再审申请人费尽周折找到债权人代表人朱XX,要求其将自己保管的《偿债承诺书》原件借给第二再审申请人,以便第二再审申请人向法院证明第三被申请人对包括第二再审申请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且承诺的内容

2.《偿债承诺书》证明第二再审申请人同意降低月利率标准是因为第三被申请人承诺2016年还清本息。

《偿债承诺》第二条规定:“2016年分四期支付本金,每季度偿还本息总额的四分之一。年底全额付清,不再续保”。第4条规定:“上述条款和条件必须遵守。如违约,原收据月息2.5%,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约定明确证明第三被申请人承诺还本付息,违约后果是恢复原月利率标准。也证明了第二再审申请人之所以同意降低月息,是因为第三被申请人承诺在2016年偿还全部本息,而实际上第三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还款承诺。故应按原借条约定的月息2.5%执行。

3.《偿债承诺书》是三名被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作出的自愿承诺,经三名被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再审申请人是债权人之一,这份承诺函当然是对第二再审申请人的承诺,与本案第二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关。

103010注明“债务人原月利率2.5%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本方案由债务人签字(债务人原收据保留至本息全部还清)”和“债权人代表签字确认有效”,用以证明:

(1)《偿债承诺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债务人即三被申请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其承诺,三被申请人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本息的,原收据仍然有效;

(2)第三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承认其吸收公众即不特定对象的存款;第二被申请人属于公众,自然属于吸收存款的对象;此外,第三被告还

认可了月息原约定为月利率2.5%;

(3)三被申请人在《偿债承诺书》上签名和盖章,证明三被申请人完全同意偿债承诺书的内容,当然也包括同意在其上签名的五人是债权人代表而非只有这五人,而在三被申请人自己已经认可了签名人的债权人代表身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认可。由此可见,二再审申请人包括在所有债权人当中,债权人代表的签名就足以代表二再审申请人签名,而不需要二再审申请人亲自签名。因此,三被申请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偿债承诺书》对全体债权人包括二再审申请人作出了承诺,该承诺经债权人代表朱XX等五人签字就对全体债权人包括二再审申请人生效,二再审申请人有无在《偿债承诺书》上签名,不影响该承诺书同样适用于二再审申请人。该份承诺书与二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三、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二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在三被申请人不作出偿债承诺的情况下就单方同意下调借款月利率,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包括《偿债承诺书》复印件等的简单认定,明显违背了法律逻辑推理,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应予纠正。

四、三被申请人一再对二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违约,拒不依约偿还本金及利息,严重丧失诚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作出负面评价并使其不能从违约行为中获利,如果仅仅因为二审时二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偿债承诺书》系复印件且该偿债承诺书的债权人签字栏内并无被上诉人的签字”,就轻易判定关键证据无效,将月利率判决调低,这无异于是纵容三被申请人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如此判决必将对全社会作出非常不利的负向引导。因此,二审判决必须得到纠正,以营造诚信的社会风气。

五、关于被申请人三在二审时提出的一审法院应该同案同判问题,二再审申请人认为:

1、尽管被申请人三提交的判决书原告都是债权人,与二再审申请人具有同一身份,案情大体类似,但毕竟每个案件是独立的案件,案情并不完全一致,即便是同一个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会因为个案案情的不同以及举证的不同而作出并不完全一致的判决。从被申请人三提交的四份判决书来看,开江县法院对四案月利率的认定基本都仅以“被申请人三盖章出具、债权人签收的借款利息计算清单”证据,认定债权人自愿降低月利率计算标准,视为双方对月利率重新作出了约定,继而都按清单上重新约定的利率标准作出判决。然而,该判决严重忽略了“之所以债权人会签收这份月利率降低的借款利息计算清单,是因为被申请人三承诺按约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这一客观事实,继而都没能对清单借款利率的降低属于附条件的约定作出认定,据此在没有查明被申请人三是否按约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事实,所附条件是否已成就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很明显是错误的判决。尽管这四份判决对应的债权人都没有上诉,放弃了上诉权利,导致该四份“错误”判决都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这四份生效的判决书并不能就因为已经生效而回避了“错判”的问题。根据法理,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某些权利人放弃权利并不能要求其他权利人也必须放弃权利,二再审申请人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更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因此以同案同判为由否定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是明显不当。

2、除了上述第1条理由之外,二再审申请人的案件与被申请人三提交的四份判决书对应的案件存在重大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二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偿债承诺书》(即便只是一份复印件),这份新证据的证明力前面已经详细阐述,这份证据是被申请人三提交的四个案件中没有举证过的证据,二审法院基于对这份新证据的认定作出了二审判决,很明显已经不能认定为是“同案同判”了!

综上所述,本案与被申请人三提交的四份判决书对应的其他案件并非完全属于“同案”,既然不完全属于同案,二再审申请人的案件提交了其他案件没有的新证据,这个新证据对案件的认定又至关重要,因此,二审法院理应作出不同的判决,而不应简单轻易作出“同判”,否则就会存在“误判”!事实上,一审法院坚持了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审查查明了利息计算清单是附条件的约定,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存在违约,条件未成就,利息计算标准应按原借据约定执行,继而作出了合法公正的判决,而二审法院既不查明认定这一事实,也对被申请人三提交的四份判决书以及《偿债承诺书》这些证据没有作出正确认定,导致二审判决违背了事实,违背了公平公正,错误适用法律,因此,二审判决必须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二再审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约定的月利率标准是月利率2.5%,二再审申请人同意下调月利率标准为1.5%和1%是附条件的,即三被申请人必须按《偿债承诺书》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但三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承诺,至今也没有向二再审申请人进行清偿。故此,无论按承诺书中明确的约定还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均应恢复按原约定的月利率标准即月利率2.5%执行,继而,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公平公正,合法有据,应当予以维持,而二审判决对《偿债承诺书》及被申请人三提交的判决书等证据的认定显属不当,对月利率的判决于法无据,必须得到纠正!

为维护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和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规定,二再审申请人特提起再审申请,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支持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

再审申请人二:

年 月 日

相关问答:卡申请书在哪领取中国人民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卡使用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卡编码,卡编码唯一。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务。第二章 卡的申请与核准第五条 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卡。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三)经办人的件复印件;(四)主要投资人的明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企业法人章程;(二)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件复印件;(四)企业法人申请卡时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其负责人的件复印件以及财务收支报表。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有关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一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发放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卡。第十二条 对不予发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 卡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三条 借款人领取卡时可以设定卡安全认证标识。借款人变更卡安全认证标识时,应当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借款人申请卡所产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时、完整地提供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十五条 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他的财务收支报表之外,其他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借款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变更相关信息。持有卡的借款人可以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其相关情况。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要延续卡有效期的,应当在卡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发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借款人办理延续手续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经当年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三)其他申请卡时所提交的材料。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申请延续卡有效期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准确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书电子模版经审验无误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完成卡有效期延续手续;申请材料经审验无误,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卡有效期延续手续。第十九条 卡遗失、损坏的,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件向发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换发的卡编码不变。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卡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卡。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其所持卡注销:(一)借款人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二)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三)借款人解散;(四)借款人依法被撤销;(五)借款人存在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当查验借款人的卡。金融机构不得为没有卡、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取得、使用卡的,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查处。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为无卡、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申请材料办理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发放卡,并给予警告。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撤销卡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警告。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发放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完)

求不服民事调解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为一审判决被撤销而申请再审的,一般只需写明一审的案由即可

如果是因为二审判决被撤销而申请再审的,则需写明二审的案由。如果是因为一审和二审判决都有问题,需要申请再审的,则需要写明一审和二审的案由。

在具体起草再审申请书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判程序的规定,认真分析案件的瑕疵和存在的问题,并据此进行案由的确定和申请的理由说明。同时,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书应当充分陈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详细说明申请的目的和要求。此外,还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确保申请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市×××养鱼场 地址:××市××区××街 代表人:孙××,男,××市×××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矿务局所属××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2、诉讼费用应由××矿务局××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市×××鱼场(以下简称养鱼场)因遭受××市矿务局××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作出的《×××××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量认定标准》及××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数字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以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书,出人意料地却将炼油厂应赔偿的金额,由584,160.34元,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就再申请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判给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的“省淡水水产研究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M(亩放苗种数)×(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F(已捕产量)×S(受污面积)×P(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为成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19,700斤×23尾/斤(等于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去F。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到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鱼种为: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用,却用走访得来的估算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