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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业主违约责任示范文本相关规定_fidic合同条件中业主的义务

tamoadmin 2024-09-07 人已围观

简介1.根据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有哪些权利?2.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一道案例分析!急急急急急!求专业人士仔细分析!高分悬赏!!坐等!!!!!!!!!3.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合同有效期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由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5.国际工程项目的索赔实务?无论国际通用 FIDIC 合同条款,还是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都明确指出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承包商

1.根据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有哪些权利?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一道案例分析!急急急急急!求专业人士仔细分析!高分悬赏!!坐等!!!!!!!!!

3.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合同有效期

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由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5.国际工程项目的索赔实务?

fidic合同业主违约责任示范文本相关规定_fidic合同条件中业主的义务

无论国际通用 FIDIC 合同条款,还是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都明确指出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关系及其各自职责。

1 业主、监理和承包商的关系

FIDIC 合同条款是国际工程项目建设的“宪法”,主要包括“世行购指南”、“国际土木建设条款”、 “世行监理指南”等三大纲领性文件,并通过合同形式和法律条文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对业主、监理和承包商三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1)业主、监理和承包商是责权分明的单元体。

(2)业主、监理和承包商是相互制约的独立体。

(3)业主、监理和承包商是三位一体的合作伙伴。

2 工程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2.1 项目决策阶段的职责

工程业主在项目决策阶段全面负责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组织编写项目建设书或进行投资机会研究。建设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符合部门、行业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2)自行组织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切不能主观决断,要使项目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3)提出项目目标,组织编制项目决策文件,确定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的选取,要充分考虑项目内外的客观条件,使建设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2.2 项目实施阶段的职责

(1)委托社会监理。业主应当根据建设监理制度的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需求委托工程监理。委托监理要结合项目的特点,委托资质相适应、信誉高的监理公司,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用招标方式委托监理。

(2)提供建设基地。这是项目业主一项重要工作。除了购置土地外,应做好拆迁工作,以及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通水、通电、通讯、道路;提供工程现场及周围地区地下管网资料,办理承包方有关手续、证件、批件,公用设施保护与搬迁,移交测量用水准点和从标点,办理临时占地、占路等报批工作。项目业主应负起责任,应自己完成的工作不应交给承建单位去完成,如委托去办,应负经济责任。

(3)组织委托勘察和设计工作。对于已经委托设计监理的项目,应在监理单位的协助下进行。包括:选择勘察和设计单位,组织设计招标,商签合同,组织设计竞赛。一般在监理的协助下,由项目业主决策。

(4)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对于已经委托社会监理的项目,招标工作应在监理的协助下进行。但是关键性完全由项目业主决定。施工招标,项目业主必须坚持选择施工承包单位的原则;承建单位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设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设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有一定的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业绩等。

(5)项目业主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原始资料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赖以进行勘察作业、设计作业、施工作业、监理作业的基础性材料。一般情况下,项目业主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构筑物、地形地貌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划、专业规划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它基础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批准文件,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有能够满足施工南非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落实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等资料。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文本。

(6)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作好业主方的材料和设备购工作。由业主购的材料和设备应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同证明,对其质量负责。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业主应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业主承担有关责任。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筹集建设资金,履行货币支付义务。筹集建设资金,按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方式和付款办法,按时按量提供给工程承包单位、材料和设备厂家、社会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勘察设计单位的付款。严格杜绝资金不足、让有关单位垫款、不按时支付价款的违约发生。

(8)协调与工程项目有关各方的关系。在委托工程监理的情况下,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应主要由监理工程师承担,包括与承建单位的协调及与材料设备厂家的协调等。但是,作为业主应是重要的协调方。监理工程师对于必须由业主进行决策的事项,他们两方必须需要协调,基本上应由业主去协调。

(9)项目动用前准备。包括人员培训;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等,建立管理组织机构等。

(10)验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在社会监理单位的协助下,办理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决算,并作好保修阶段的有关工作。

上述应由业主完成的工作,业主应按施工阶段的需求,有、有步骤地进行,业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实现项目目标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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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包括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双方协商、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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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第6.4款规定: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所需要的图纸或作出相应的指示,致使工程误期或费用增加,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进行必要的协商后,应(1)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2)增加相应的费用。第12.2款规定: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商遇到的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允许承包商延长工期以及在合价格上增加额外费用。第17.1款规定:工程师向承包商提供进行工程放线的基本资料。如果因工程师提供的数据不准确而招致修改,则其费用可从雇主处得到补偿。第20.3规定:承包商有责任修复由雇主风险引起的损坏,但修复费用可从雇主处得到补偿。第40.1款规定:如果暂时停工不是属于下列情况所引起:(1)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2)由于承包商一方某种违约或违反合同引起的或由他负责的必要的停工;(3)由于现场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不包括因工程师或雇主的任何行动或过失或由雇主风险引起的暂停),则承包商不对暂时停工负责。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进行适当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的规定:(1)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2)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费用款额。第42.2款规定:如果由于雇主方面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给予承包商现场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承包商有权获得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第60.10款规定:在临时付款证书送交雇主后28天之内,或最终付款书送交雇主后56天之内,雇主必须向承包商付款。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则承包商有权索要逾期付款利息。2、额外费用不承担权《应用指南》第36.4款规定: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进行规范规定以外的检验。如果检验不能表明承包商的工作有缺陷,那么承包商不承担检验费用。第38.2款规定:由于后来才发现问题,工程师可以要求对已覆盖的工程剥露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查明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承包商不承担此笔费用。第49.5款规定:承担疏竣工程的承包商在工程移交证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后不负责补全缺陷。第50.1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如果出现缺陷,承包商可按工程师指示进行调查。如果证明责任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不承担调查费用。3、指定分包商不接受权《应用指南》第59.2款规定:雇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或认为承包商有任何义务去雇用承包商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1)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是服务的问题,指定的分包商可以按照此合同条款免除他自己对雇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商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方面以及由之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联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方面,或是与任何未能履行上述责任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方面,保护和保障承包商;(2)指定的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实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承担上述的一切索赔。4、雇主风险和特殊风险不承担权《应用指南》第20.4款对雇主风险规定了明确的定义:雇主风险是指:(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外敌入侵;(2)叛乱、政治变革、、或军事或篡夺,或内战;(3)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性污染;(4)以音速或超音飞行的收音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5)、骚乱或混或,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除外;(6)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7)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8)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关于特殊风险,FIDIC条款规定的定义如下:(1)上款的第(1)、(3)、(4)及第(5)段定义的风险;(2)上款的第(2)段所定义的、在工程所在国的有关风险。此外,第65.4款中还规定:不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因地雷、、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他炮弹、导弹、或战争用爆炸物的爆炸或冲击波引起的破坏、损害、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5、终止合同权《应用指南》第69.1款规定:在发生以下时,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终止其受雇(1)雇主在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之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支付的款额。(2)干涉、阻挠或拒绝为颁发任何支付证书所需要的批准;(3)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基于重建或合并的目的;(4)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终止在发出通知后14天生效。第69.3款规定:如果发生上述终止,雇主除应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项外,还应支付承包商由于该终止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其后果造成的对承包商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发生的金额,还应包括对承包利润损失的补偿。6、对义务的例外情况不承担责任权《应用指南》第22.2款关于承包商的义务例外规定如下:(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土地;(2)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期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3)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财产的损害;(4)由雇主、雇主的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死亡或操作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也对这类操作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项损伤项目所负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第22.3款规定,凡是可归于例外情况者,雇主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第三方可能向他提任何索赔。7、要求价格调整和价格调值权FIDIC条款针对履约期间因价格涨落或当地颁发后继法规导致工程费用发生变化,规定可对合同价进行调整和调值。《应用指南》第70.1款规定:应根据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工程施工费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费用涨落对合同价格予以增加或扣除相应的金额。尤其是在通货膨胀和货币兑换率不稳定的时期,为了雇主的利益,特别是对于长期合同来说,雇主不应要求投标者做不带有调整规定的固定价格的报价。至少在工程施工所在国不要这样做。第70.2款规定:如果在呈递合同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在工程方式或预计施工的所在国中,国家和州(省)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法规细则发生的变更,或由于任何上述州(省)的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用,使得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发生了除第70.1款规定以外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并加入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扣除情况仅在物价或工资下跌时才会出现。在实践中,下跌现象几乎没有。第70.2款注解中还规定:对于长期合同,应允许价格调值。关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调整,《应用指南》第51.1款规定:承包商没有义务实施任何不能用承包商目前使用的或使用的工程设备实施的工程。该款注解中提及:如果需要增加工程,就要涉及将承包商的主要设备运到或送回现场,这时则有理由将此作为一项新合同,而不应作为原合同的变更。

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合同有效期

工程师应该认为15万的费用索赔和5天的工期索赔合法;应提交业主批准。待业主批准后,让施工单位提交索赔报告。12天的工期索赔不合理,12万的窝工也应该由施工方自己承担。

连日降雨属于自然条件的变化;应该属于施工方需要承担的风险,造成的窝工应该计算在施工方的不可预见费里;影响的工期应该由施工方负责;但如果合同中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特大暴雨属于不可预测风险;应该有业主承担这个风险;因此,支持因为特大暴雨引发的损失和返工费用赔偿。以及造成工期延迟的5天工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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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的规定如下:

1、双方未约定生效时间的,一般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双方以合同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双方签订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3、合同生效时间未约定但对合同生效有附加限制的,合同生效时间为附加条件。

合同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六个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4、当事人可以签订附生效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综上所述, 当事人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国际工程项目的索赔实务?

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人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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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项目的索赔实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在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承包索赔是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管理和创效益的手段。工程承包索赔做的好与否,将直接反映出一个经营管理者能否顺利地完成预期利润、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的主要业绩,笔者在国际工程的投标、实施过程中,听到同行们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能中标是靠低报价,实现经济效益是靠搞好索赔”。这句话不能说是完全正确的,但可以间接地说明索赔的重要性。

1、工程承包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合同对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损失后,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过程。

1.1国际工程承包索赔的概念国际工程承包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按—定程序,向业主或其代理人提出给予补偿要求的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施工阶段的索赔发生较多。

国际工程承包索赔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索赔是指合同双方向对方提出的索赔,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狭义的索赔仅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对施工合同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也有人从承包商的角度将索赔的定义概括为:承包商要求或申请他认为应当有的,但尚未达成协议的权利或付款。

尽管可以有不同的定义,但归纳起来,索赔具有如下的几点本质特征:(1)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权利主张;(2)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文件及适用法律的规定;(3)承包商自己没有过错;(4)导致索赔发生的责任应由业主(包括其代理人,如工程师等)承担;(5)与合同标准比较,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损失;(6)必须有切实的证据;(7)协议尚未达成。

1.2国际工程承包索赔的两种补偿理论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索赔是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实施过程同时存在的。索赔通常是指在经济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对承包商来说,索赔的外延更为广泛,—般的,只要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责任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提出索赔。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相应的,也就存在两种索赔补偿理论。

(1)业主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等,造成承包商工程拖延或费用损失,承包商可能提出赔偿要求。与这种情况相对应的补偿理论是业主违约理论,即对业主或其代理人违约而引起的承包商损失,承包商有权索取赔偿。以业主违约理论为基础的索赔,通常可称为损失索赔。(2)业主并未违反合同,而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承包商可提出补偿要求。对应于这种情况的补偿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即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为合同变更追加工作取得额外费用补偿或延长工期。以合同变更理论为基础的索赔,可称为额外工作索赔。

上述两种情况虽然有些差别,但其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法却是一致的。因此,从管理的角度可将它们同归为索赔。

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应作哪些索赔呢?通常施工过程中的索赔主要分两类:(1)工期索赔;(2)费用索赔。

2、工期索赔

当工程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延误时,我们都可以索赔工期。在索赔工期时,一种是不涉及费用的索赔,如恶劣的气候影响等,发生这种情况,既不是业主的责任又不是承包商的责任,只能索赔工期延长而不附带任何费用;另一种工期索赔是承包商既要求延长工期,又要求对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给予偿付,即附带费用的工期索赔。这两种形式有时分别进行索赔,有时又可能混在一起,也就是说,承包商可以既要求延长工期又要求赔偿损失。通常,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主要理由有:(1)由于工程变更造成额外的工作;(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需要修复;(3)恶劣的天气的影响;(4)业主拖延了施工现场的移交;(5)一些意外的原因(非承包商原因)使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未能及时到货;(6)有组织的工人和罢工;(7)业主指定分包的延误。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了工期的拖延,如果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就有可能获得工期补偿,但是工期补偿并不意味就必然伴随着费用的补偿,只有那些由于业主本身造成的工期延误才有可能获得费用补偿。

要提出一个适合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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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索赔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除了我们应做好详细的施工记录、建立完整的施工档案资料,甚至咨询工程师在现场的口头指令,都应该做出完整的记录和确认,一旦发现工程延误是不可避免时,就应该立即通知建筑师或业主,而有了上述资料,我们在陈述工期延误的理由时,就可以使业主确信:(1)由于发生了某种事情造成了工程拖延;(2)如这些事情不发生,就不会造成工程拖延;(3)承包商已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来尽量避免和减少拖延;(4)给予承包商工期顺延是合理的;(5)由于工期拖延,承包商蒙受了额外的费用损失。

虽然我们找到了种种理由,可以证明工程的拖延是合理的,但作为承包商而言,应尽量避免工期延误,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承包商成本的消耗,最大限度地实现预定利润,而最主要地是通过按期或提前竣工,提高承包商的社会信誉,为下一步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打下基础,试想有哪个业主愿意雇用经常拖延工期而又找种种理由避免罚款的承包商来承担工程任务呢?!

3、费用索赔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通用),承包商可索赔费用的项目主要有:(1)组成合同的多项文件有差异或含糊,而工程师发出指示解释或修正;(2)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或不能发出承包商所要求的图纸和指示;(3)意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自然情况和人为障碍;(4)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的错误的数据进行放线;(5)根据工程师的指令钻孔或挖深坑;(6)对意外风险引起的损坏修理和恢复;(7)遵守法令或法规已支付的费用;(8)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及具有地质或考古学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9)承包商为运输建筑机具设备或工程预制构件而保护或加固公路或桥梁;(10)按工程师书面要求,承包商提供给其他承包商、业主的工人或有关机构当局使用道路、脚手架或设备及其它服务;(11)要求的样品是合同中没有明确或没有规定提供的;(12)要求的试验是合同中没有明确或没有规定进行的,且试验表明工程是完好合格的;(13)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剥露或凿开工程的任何部分,并发现该部分是符合合同规定的;(14)命令终止工程并对工程进行维护和安全看管;(15)按命令终止工程后,持续84天或更长时间未允许再开工,致使工程被视为业主取消该部分工程;(16)业主未能将要求的现场提供给承包商占用;(17)按要求进行了修理、修改、重建或校正等工作;(18)工程变更;(19)由于增减工程数量或性质致使工程中某项单价或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应,而必须改变单价或价格;(20)按照整个工程接受证书,发现完成金额比接受标价信函中总额降低量超过15%,使原期望的收益减少,承包商可索赔利润损失;(21)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增加成本如调整关税、汇率变化等。

以上所列可以索赔的内容,仅是在施工过程可能发生的一部分,而且大部分都与工期有关;在工程承包索赔时,有些项目索赔仅考虑成本,有些则既考虑成本还要包括承包商的利润;同时,在编制工程承包索赔报告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可索赔的内容,有时,一个单项的索赔可能涉及很多内容,这需要我们首先应了解施工过程,对在施工过程可能发生的整个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运用有关索赔条款综合处理。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当工程发生可索赔的项目时,应立即着手进行,而不是将所有索赔放在工程竣工后,如果承包商的单项索赔未能及时解决,随着工程的进展,可能使单项索赔越积越多,这时,由于各项索赔所涉及的面广,影响因素增多,需要的资料繁杂,处理起来将变得非常困难,从而造成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数量差异较大,而影响索赔效果。

为了更好地说明在工程承包索赔时综合运用索赔条款搞好索赔,现将笔者曾经在博茨瓦纳工作中遇到的一次工程索赔举例如下,供大家参考。

博大管理楼工程在进行场外园林施工时,根据园林工程师指令,由承包商提供6~8块直径在1.5m左右的圆石头,并按要求堆放在庭园中,作为建筑小品使用。该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由于估价师无法确定如何排列和使用,只好以暂定金12000普拉(当地币值1美元=3.5普拉)来做。我们在接受指令后,首先通过与园林工程师的交谈,明确了具体的使用方案和要求,并在实施前,提出了我方的索赔报告,在索赔报告中,我们列出了如下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索赔:(1)寻找符合要求的石块;(2)租用吊车的费用(因为每块石头重达5~6吨,必须用吊车装卸),这部分费用还包括设备的进出场费;(3)租用40t运载车的费用及对石块在车辆运输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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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加固费用;(4)对在运输过程中经过的过路桥的加固费用;(5)石块在场内的二次倒运(因为需要按现场条件来确定摆放的位置和造型);(6)石块的成本费用;(7)造型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8)承包商的利润。

通过上述索赔,最终费用达到每块石头大约需3万普拉,并得到了工程师的认可和业主的和确认。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只用现有的机械和5t运输车就完成了施工,并达到了设计要求。经最终的费用测算,收入20多万普拉,但仅花费了大约8000普拉的直接费用,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通过此例,可以告诉我们在编制索赔报告时,必须首先了解可索赔的内容,熟悉施工方法和过程,领会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注意符合实际,不能虚构夸大,要让工程师和业主感到索赔的要求合情合理,如果“漫天要价”,就会引起反感和对抗,影响问题的解决。而且要计算准确,富有说服力,引用有关合同条款要适当,并附上有关证据;在计算索赔金额时应反复审核,不得有误,以免给人弄虚作的印象,影响索赔的成功。索赔文件内容要充实、完整,行文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使对方很快理解索赔的本质;抓住关键问题,加速索赔进程,语言要诚恳,用词要温和、恰倒好处,切忌使用过于激动和带刺激性的言辞。

4、工程承包索赔的有关注意事项

国际工程承包索赔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实践经验,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4.1认真履行合同,建好工程项目这是索赔成功的前提,如果履约不力,在工期、质量等方面令业主和工程师屡次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承包商有足够的理由,索赔也很难成功。

4.2熟悉合同文件,充分论证索赔权要进行索赔,首先要有索赔权,即该项索赔有合同依据。如果没有能力论证索赔权,无论遭受多么大的损失,也无权获得补偿,因此要十分熟悉全部的合同文件,引证合同条款建立自己的索赔权。

4.3取正确方法,提出合理的要求在索赔工作中,要树立求实的作风,不要漫天要价。为了获得工期延长,就要用网络技术“关键路线法”来计算工期延长的天数。为了获得经济补偿,最好用“实际费用法”来计算索赔的款额。

4.4适时提出索赔要求,编制好索赔文件(报告)任何索赔要求,都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业主有权不予考虑。这个期限在FIDIC合同条件的99新版中,规定为“事发后28天以内”。索赔文件并不需很庞大,但对索赔权的论证、计价方法和证据等方面,则需要充分而准确。

4.5随时申报,力争按月支付凡发生超出合同范围或意外事态应进行索赔时,均应随时上报,应避免将数项索赔合并提出,使问题复杂化,难以解决。在每月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同时报送索赔报告,使工程承包当月发生当月完成。

4.6做好公关工作,力争索赔友好协商解决承包商应善于向工程师和业主解释自己要求补偿的理由,取得他们的谅解;应善于协助工程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争取把所有的工程承包索赔争端在工程师主持下予以解决,能调解就调解,不要轻易诉诸法律。

4.7如遇无理拒绝,可以施加压力工程索赔是合同双方的共同权利。承包商要求索赔是为了获得对自己额外付出的补偿,不是乞讨,如业主不按合同办事,无理拒绝时,承包商有权放慢施工速度,暂停施工,甚至通知终止合同。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及99新版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5、结语

工程索赔所涉及的范围很广,这里所论述的内容仅是通常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还有诸如业主违约、特殊风险引起的成本增加、工程保险索赔等都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合同、规范的学习和管理,充分借鉴和利用一些成功的经验,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充分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从而进一步扩大我们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影响力,为我们的建筑承包事业真正跻身于世界强者之林,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作为在国外参与工程管理几年来的工作体会,希望能给正在国外参与国际工程管理或准备加入国际工程承包管理工作的同仁一点提示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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