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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诉申请书怎样写范文_行政撤诉申请书

tamoadmin 2024-09-09 人已围观

简介1.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规定2.去法院上诉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人民法院 People‘s Court人民检察院 People‘s Procuratorate认定事实 determinefacts上诉案件 case oftrialofsecondinstance;ellatecase上诉人 ellant上诉状 petition foreal涉外律师lawyers specially handling f

1.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规定

2.去法院上诉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行政撤诉申请书怎样写范文_行政撤诉申请书

人民法院 People's Court

人民检察院 People's Procuratorate

认定事实 determinefacts

上诉案件 case oftrialofsecondinstance;ellatecase

上诉人 ellant

上诉状 petition foreal

涉外律师lawyers specially handl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申请复议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etition申请加入律师协会 lication foradmission to Law

Association

申请人 petitioner;claimant

申诉案件 ealcase

申诉人(仲裁) claimant;plaintiff

申诉书 ealforrevision, petition forrevision实习律师renticelawyer;lawyerin probation period

实习律师证 certificate ofrentice lawyer

视听证据 audio-visualreference material

适用法律 lylaw tofacts

受害人 victim

书证 documentary evidence

司法部 Ministry ofJustice

司法建议书iudicialadvise

司法局 Judicial Bureau

司法局副局长 deputy directorofJudicial Bureau

司法局局长 directorofJudicial Bureau

司法统一考试uniformjudicialexam

送达 serviceofprocess

诉讼 litigation;action;lawsuit

诉讼当事人 litigation party;litigious party

诉讼业务 litigation practice

诉状 complaint; bill of complaint; statement of claim

推销法律服务 promote/marketlegalservice

外国律师事务所 foreignlaw ofice

委托代理合同 authorized representation contract

委托代理人 agent ad litem;entrusted agent

委托授权书powerofattorney

物证materialevidence

嫌疑人 criminalsuspect

项目融资 projectfinancing

项目谈判 projectnegotiating

刑事案件 criminalcase

刑事诉讼 criminallitigation

行政诉讼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休庭 adjourn the court;recess

宣判 pronouncejudgement;determination

宣誓书 affidit

业务进修 attendancein advanced studies

一审案件 caseoftrialoffirstinstance

与国外律师事务所交流 communicate with foreignlawfirms

原告 plaintiff

证券律师 securitieslawyer

证人证言 testimony ofwitness;affidit

执行笔录 execution record

执业登记 registration for practice

执业范围 scopeofpractice;sphere ofpractice;

practice area

执业申请 practicelication

执业证年检 annualinspection oflawyer license仲裁arbitration

仲裁案件 arbitration case

仲裁机构 arbitration agency

专门律师 specialized lawyer

专职律师 professionallawyer;full-timelawyer

撰写法律文章 writelegalthesis

资信调查 credit standinginvestigation

自诉案件 private prosecutingcase

诉讼法律

案件 case

案件发回 remand/rimit a case(to alow court)

案件名称 title ofa case

案卷材料materialsinthe case

案情陈述书 statement of case

案外人 person otherthaninvolvedin the case

案值 totalvalueinvolvedin the case

败诉方 losing party

办案人员 personnelhandlingacase

保全措施申请书 lication for protective measures

报案 report a case(to security authorities)

被告 defendant;the accused

被告人最后陈述 finalstatement ofthe accused

被告向原告第二次答 rejoinder

被害人 victim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victim’sagent ad litem

被上诉人 respondent;theellee

被申请人 respondent

被申请执行人 party against whom execution is filed

被执行人 person subject to enforcement

本诉 principalaction

必要共同诉讼人 partyin necessary co-litigation

变通管辖iurisdiction by accord

辩护 defense

辩护律师 defense attorney/lawyer

辩护人 defender

辩护证据 exculpatory evidence;defense evidence

辩论阶段 stage ofcourt debate

驳回反诉 dismiss a counterclaim;reject acounterclaim?

驳回请求 deny/dismissamotion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ject/dismiss the ealandsustain the originaljudgement/ruling驳回诉讼 dismissan action/suit

驳回通知书 notice ofdismissal

驳回自诉 dismiss/reject a private prosecution

驳回自诉裁定书 rulingof dismissing private

prosecuting case

补充答辩 supplementary answer

补充判决 supplementaryjudgement

补充侦查 supplementaryinvestigation

不公开审理 trialin camera

不立案决定书 written decision ofno case-filing

不批准逮捕决定written decision of disrovingan arrest

不起诉 nolpros

不予受理起诉通知书 notice of dismissalofaccusationby the court

财产保全申请书 lication for attachment;lication for property preservation

裁定 order; determination(指最终裁定裁定管辖 jurisdiction by order

裁定书 order;ruling

裁决书award

信的证据admittedevidence

查封 sealup

撤回上诉withdraweal

撤诉 withdrawalawsuit

撤销立案 revoke acase placed on file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rescind the originaljudgementand remand the case ro the original court for retria

出示的证据exhibit

除权判决invalidatingjudgement(fornegotiableinstruments)

传唤 summon;call

传闻证据 hearsay

答 answer;reply

答辩陈述书 statement ofdefence

答辩状 answer; reply

大法官 associatejustices;justice

大检察官 deputy chiefprocurator

代理控告 agencyforaccusation

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规定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申请再审应向 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限制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为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申请再审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不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的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请再审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请再审的,可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刑事案件申请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条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行政案件提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审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提起再审。

2、实质要件,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所依据的证据失实或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的新证据,等等。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实根据有错误,势必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因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不能过狭。审判监督程序不仅要对生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还要对生效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进行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裁判,必然会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影响行政效率,损害法制尊严,因而应予纠正。

二、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有三种不同的提起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以后,不仅对当事人和社会产生约束力,对人民法院也产生约束力,人民法院也不能随意改变自己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行政诉讼法将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大权交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正体现了审判监督程序的严肃性。因此,案件是否再审,不能由院长一人决定,必须由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提级由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必须进行再审。再审后,应将审判结果报送发出指令的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而进行的提审和指令再审。指令再审的,接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再审后,应将审理结果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审判监督权的体现。

提审是为了保障案件真正能够通过再审,保证办案质量,排除可能受到的干扰。审判监督或再审是审判工作中的补救制度,提审则是这个补救制度中的一个保障制度,是保障补救制度得以实现的手段。提审的内容包括由提审法院通知原审法院调卷,并作出中止执行原审裁判的决定。上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可以提审,是因为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基于这个统一的审判权,而不是一般案件的审判权,上级人民法院不受诉讼管辖权的约束,行使审判监督权。另外,指令再审也是基于审判监督权,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一种体现。再审的指令既不能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名义发出,也不能以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名义发出,而应以上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出,因为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法院的监督权,而非个人的监督权。

3、人民检察院抗诉。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提出抗诉的行政判决、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抗诉程序有两种:一种是按上诉程序的抗诉;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上诉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因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代表国家提起的公诉,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监督活动的权力,所以,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则属后一种。即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不能对未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是指以下三种:

1、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对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2、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行政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必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决断,因此,判决的结果无外乎维持、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诸种。这些判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意味着对案件的审判结果的错误。所以,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任何一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提出抗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指以下三种:

1、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可以提出上诉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未提起上诉;

2、不得上诉的裁定,作出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3、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裁定。

按照是否涉及诉讼案件的结论及判决能否执行,可以把裁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裁定使诉讼归于结束或者不能发生,使案件有结论或不可能有结论。这类裁定是对案件的根本问题处理,它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或使可以通过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还未作出判决前就已终结诉讼。例如,不予受理裁定使诉讼不得发生,准许撤诉,终结诉讼使案件在判决前就归于撤销。这类裁定虽然都没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直接的审判结论,但它实际上确认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存在。第二类是,裁定使判决确定的内容不得执行,这类裁定是指终结执行裁定,如果这类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会使人民法院所判决的内容得不到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第三类是,裁定效力只及于诉讼程序或诉讼有关的具体问题,不涉及对整个诉讼的结论,不影响对案件的结论及判决的执行问题,如中止诉讼,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准予撤诉等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是对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只有影响到实体问题的错误才宜提出抗诉,因此,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能够提出抗诉的裁定,应当限于第一、二类。

第二,检察机关认为被提出抗诉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撤销了完全合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完全维持了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完全撤销了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维持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显失公正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没有判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

6、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不应履行的职责;

7、判决应给予行政赔偿的,不给予赔偿,或不应给予行政赔偿的给予赔偿。

行政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2、将不符合撤诉条件的案件,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3、将不符合终结诉讼的案件,裁定终结诉讼;

4、将不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当判决、裁定生效后,整个诉讼就已结束。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正确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抗诉仅仅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按照上诉程序的抗诉。行政诉讼法没有特别明确授权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据此,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抗诉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具有抗诉的资格,不得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权提出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须对抗诉的行政案件进行再审。

(三)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

这是指提起再审的材料来源,包括当事人的申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人民法院复查案件及人民检察院检查案件发现的错误。

当事人的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以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行为。

申诉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但就其性质而言,申诉只是一种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申诉只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本身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是案件再审的预备或组成部分。即使申诉有理,申诉本身也不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和停止生效裁判的执行。所以,申诉只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的一个重要途径,不论是人民法院的院长还是上级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检察院,要发现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一般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全面检查已生效的裁判,这种方法未免工作量太大,事倍而功半,实践中较少用。二是通过申诉发现问题,再调阅案卷,从而发现生效裁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申诉是引起案件再审的一个重要因素。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应由申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并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抄本。申诉状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指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及申诉要求。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若认为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

行政申诉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转处,行政申诉原则上应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因此,其他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以后,可以转交原终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但对那些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而下级人民法院基于各种原因,不容易办理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理当事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严肃对待当事人的申诉,指定专人认真复查原审案件的材料,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审查,是对原判决、裁定的内容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以及案卷中反映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核对,而不是按法定诉讼程序再进行一次审理。但是,为了慎重起见,这种审查处理最好立卷备查。原审法院可以将申诉材料和处理情况并入原判卷,也可另立申诉卷。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直接处理的行政申诉和转交下级法院处理的重点行政申诉,也应立申诉卷备查。

2、通知驳回。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说服教育申诉人,劝其服判息讼;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通知书应针对申诉理由,依法有理有据地逐条批驳。对于通知驳回以后当事人仍继续申诉的,应由通知驳回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

3、决定再、审。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发现原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本院处理的案件,即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指令再审的,即直接作出决定再审的裁定,由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申诉交原审人民法院复查,也可以自己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申诉;申诉有理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裁定补正或作出补充判决。经过审查,如果发现已生效法律文书有错写、漏判和其他程序上的失误的,可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裁定补正。如果发现原裁判有实体上的漏判或判决主文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可由制作该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作出补充判决。一审的补充判决,当事人不服时可以上诉,二审的补充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5、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这是指机关、团体、企业、学校、舆论等各界人民群众对生效裁决提出的意见和反映。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既是再审的材料来源,又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提高办案质量。

6、人民法院的复查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对自己所办理的案件,也应该进行定期复查,以便及时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在复查中如发现生效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就成为再审的材料来源。

7、人民检察院的检查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依法进行检查。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由此发现生效裁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成为再审材料的重要来源。

去法院上诉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法律主观:

一、民事诉讼法中受理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二、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受理条件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民事诉讼法对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上述规定的第六款和第七款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撤诉的规定申请撤诉是指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起诉和撤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申请撤诉和起诉只能是同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诉,但其撤诉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照常进行。在反诉的情况下,反诉的原告即本诉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诉。(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通常是要递交撤诉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有撤诉的明确意思表示。(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审判人员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受到国家的干预。(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反之,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

法律分析:

(1)你首先需要确认被告是谁(就是你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如果是个人,那么你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个人无法办理,律师可以打印),如果是单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2)其次你要写民事诉讼状,说明事实与理由,以及你要对方赔偿损失的依据,当然,你需要提供书面证据(口头录音/录像),如果你认为有的证据你无法取到,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替你取证,虽然可能性很小;(3)准备就绪后,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如果受理了会给你交费通知书,你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法院会安排日期,并给你传票,上面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4)到了开庭时间,你应准时到庭,迟到会给法官留下形象不佳的印象,有时侯会认为你主动放弃诉讼,会作为撤诉来处理。法官的书记员会核实双方的身份,然后进入庭审阶段;(5)开庭审理阶段:法官会先问你要不要法官回避 ,如果你确认法官与被告是亲戚或者其它亲密关系,那么你就说要回避,否则你就说不需要。然后宣布正式审判,会让原告先读诉讼状,读完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再让被告反驳,然后进入对证据的质证阶段(庭审调查),这个时候,你一定要对所有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仔细的质辩,否则就会对你不利.证据质辩完后,就进行双方的辩论阶段,一般法官会让双方各有两次辩论机会,但如时间拖长就可能只有一次。辩论结束,法官通常会问双方要不要调解。如果双方都说可以,那么法官会先分别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就会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过段时间,法官的书记员就会通知你去拿判决书。(6)在法官最后判决之前,你如果认为案件可能对你不利,或者说同个诉讼标的你还有其它诉讼方式,或者说你不准备起诉对方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提交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你撤诉,然后给你一个裁决书,你可持裁决书向审判法官申请退还一半的诉讼费用。(7)拿到判决书后,如果你认为判决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决书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那么你就要写上诉状,然后提交给审判法官,由他连同你的一审资料提交给二审法院.你要记住的是你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缴纳上诉费,该上诉费用与缴纳时间与方式在判决书上末尾有写明,法院不会再通知或提示。如果错过你就无法上诉。(8)如果你不上诉,对方也不上诉,但对方又不愿意爽快赔偿损失给你,你就需要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于是又进入一个复杂的执行流程。打一个官司,是需要许多专业的技巧及知识,所以为什么需要聘请 律师 为你服务.律师其实就是处理法律纠纷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来说,他们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某一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也就是所谓打官司的全部内容。其中,起诉、审判和执行是进行诉讼即打官司的三个最基本的阶段。根据我国人民法院职责范围以及案件性质,我们又可以把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行政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因其职权行为而引发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解决这种争议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该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其是否正当、合法作出判定,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们俗称为“民告官”,也叫打行政官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